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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4 15:45:20
关于本市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关于本市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沪卫考办(2005) 6 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同济大学、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专业设置:见
附件一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药、护、技)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均为2005年12月31日前。
2、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承认的学历。取得证书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前。
3、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4、符合申报条件的2005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申报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
6、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7、非本市户籍考生,在本考区申报考试,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并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8、在民营医疗机构中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时须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9、本年度,各科目仍然实行2年为一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10、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0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三、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由本人向单位(或档案所在地)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根据
"填表说明"(附件二)申报专业填写《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三)(以下简称《申报表》),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送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设立的申报受理点,按各受理点受理的范围,由单位统一进行申报。《申报表》上海卫生人才网(www.shwshr.com)下载。

(二)受理地点和受理范围:见
附件四

(三)申报时间: 2005年12月1日起-2005年12月10日止

(四)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A4规格);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卫生类学历证明;
4、下一级任职资格证明;
5、相关准入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专业代码为024-086),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
6、跨系列、类别、专业报考人员须提交转入岗位的有关证明;
7、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报名照二张;
8、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暂住证》,和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
9、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
10、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五)材料要求:
1、单位组织申报:《申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并加盖印章。各类证书、证明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申报时提供复印件。
2、个人申报:《申报表》由档案所在地进行核实后并盖章。申报时须提供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六)报名方式:
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信息卡采集。

四、考试:
1、考试时间: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定于2006年5月27日、28日。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7日
9 :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 16:00
专业知识
5月28日
9 :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 16:00


2、考试方式:
采用纸笔考试方式。
3、考试地点:在《准考证》上注明。
4、考试费用:
初级:每科50元
中级:每科70元

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2005-11-14 15:58:47
附件一: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初级:
初级(士) 初级(师)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1 药学 药学 12 药学 药学
2 中药学 药学 13 中药学 药学
3 护理学 护理 14 护理学 护理
4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5 中医护理学 护理
5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6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7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7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8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9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9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20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1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2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3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24 全科医学 主治医师 68 核医学 主治医师
25 内科学 主治医师 69 超声波医学 主治医师
26 心血管内科学 主治医师 70 麻醉学 主治医师
27 呼吸内科学 主治医师 71 康复医学 主治医师
28 消化内科学 主治医师 72 推拿(按摩)学 主治医师
29 肾内科学 主治医师 73 中医针灸学 主治医师
30 神经内科学 主治医师 74 病理学 主治医师
31 内分泌学 主治医师 75 临床医学检验学 主治医师
32 血液病学 主治医师 76 口腔医学 主治医师
33 结核病学 主治医师 77 口腔内科学 主治医师
34 传染病学 主治医师 78 口腔颌面外科学 主治医师
35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主治医师 79 口腔修复学 主治医师
36 职业病学 主治医师 80 口腔正畸学 主治医师
37 中医内科学 主治医师 81 计划生育 主治医师
38 中西医结合内科 主治医师 82 疾病控制 主管医师
39 普通外科学 主治医师 83 公共卫生 主管医师
40 骨外科学 主治医师 84 职业卫生 主管医师
41 胸心外科学 主治医师 85 妇幼保健 主管医师
42 神经外科学 主治医师 86 健康教育 主管医师
43 泌尿外科学 主治医师 87 药学 药学
44 小儿外科学 主治医师 88 中药学 药学
45 烧伤外科学 主治医师 89 护理学 护理
46 整形外科学 主治医师 90 内科护理 护理
47 中医外科学 主治医师 91 外科护理 护理
48 中西医结合外科 主治医师 92 妇产科护理 护理
49 中医肛肠科学 主治医师 93 儿科护理 护理
50 中医骨伤学 主治医师 94 中医护理 护理
51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 主治医师 95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52 妇产科学 主治医师 96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53 中医妇科学 主治医师 97 核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54 儿科学 主治医师 98 超声波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55 中医儿科学 主治医师 9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56 眼科学 主治医师 100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57 中医眼科学 主治医师 10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58 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102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59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103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60 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104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61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105 消毒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62 精神病学 主治医师 106 心理治疗 其他卫生技术
63 肿瘤学 主治医师 107 心电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64 肿瘤内科学 主治医师 10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65 肿瘤外科学 主治医师      
66 肿瘤放射治疗学 主治医师      
67 放射医学 主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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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4 15:51:07
附件二:填表说明
附件二:填表说明

1、申报人员应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后填写《申报表》。

2、"单位所属"是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管辖区域,如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区、县、乡(镇、街道)、军队和武警、其他。

3、"单位性质"栏选择下面一项填写:医疗卫生、高等学校、机关、科研设计单位、其他教学单位、其他事业、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其他企业(含民营)、部队、其他(含个体)。

4、"报考专业""专业代码"按本文件附件一填写,"报考专业"和"专业代码"必须相符

5、"报考级别"选择下列一项填写:
初级(士)、初级(师)、中级

6、档案号为上一年度考试档案号,首次参加考试考生不填写;参加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不填写;

7、"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和"取得现有资格年限"栏,均填实际年数,例:6年。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前。

8、核对栏由申报点工作人员填写。

2005-11-14 15:50:22
附件三: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附件三: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点击下载)

2005-11-14 15:49:03
附件四:受理点一览表
附件四:受理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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